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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邓X因与其女友吕秀伟发生感情纠纷,邓X一时冲动,拔出刀子就往吕身上刺去,一刀刚好刺到心脏,当场致使吕秀伟不省人事,昏倒在地上。被告人将受害人刺伤倒地后,一手拉住受害人的手,但又不知如何是好,邓X遂叫茶馆老板“快拨110”,并在案发现场等待。邓X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也供认不讳、态度诚恳、悔罪深刻,但是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并没有提到此情节。 庭审中,辩护人认为邓X的请求他人代为报警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申请证人乔明久出庭作证,证人乔明久也如实证实了事发当时拨打110的实际情况。庭审结束后,辩护人也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换意见,后来经过合议庭讨论,并经德阳中院审委会的集体讨论,并认定了被告人的这一行为,属于自首情节,并给予认定,最终判决死刑缓期执行。本案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自首的成功范例,具有示范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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