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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莱罗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莱罗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富睿时装有限公司(下称“富睿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2006年7月莱罗公司认为富睿公司生产的在成都市春熙路伊藤洋华堂商场出售的床上用品(名称为“目眩神迷”)与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浓烈季节”A、C版相比,无论是花朵色彩搭配,还是花朵形状均相似,富睿公司侵犯了其公司美术作品著作权,据此,莱罗公司将富睿公司诉之成都中院,要求停止侵犯其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并要求销毁涉案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所接受富睿公司的委托后,前往江苏南通收集了所谓“侵权产品”的进货渠道。在认真分析了本案证据材料后,本所律师提出富睿公司并非布料生产商,真正的侵权人是布料生产商,并且莱罗公司的美术作品是使用于工业产品上,其本身使用方式的特殊性无法指明作者姓名,因此富睿公司并未侵犯署名权。同时,莱罗公司的作品是平面美术作品,富睿公司的生产行为是二次生产,即用一种工业产品“布料”生产另一种工业产品床上用品“四件套”,这种生产行为不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复制,富睿公司销售的是工业产品,并非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 最终,成都中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认定富睿公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发行,不构成侵权,且由于产品的特殊性,不署名也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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