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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下称“华西医院”)诉四川省荣德组织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下称“荣德公司”)、杨XX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1998年华西医院开始研究“生物衍生骨复合四环素缓释体”(以下简称骨发明)及“生物衍生羊膜、复合生物衍生羊膜及其制备方法”(以下简称膜发明),2001年国家科技部委托华西医院将该项目作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究,杨XX作为实验室的带头人。该项目科研经费除国家拨款外,其余由华西医院自筹,物质、技术等科研条件全部依托华西医院。2003年4月荣德公司、杨XX未经华西医院授权许可,擅自将上述两项发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据此,本所律师接受华西医院的委托,代表该院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生物衍生羊膜、复合生物衍生羊膜及其制备方法”及“生物衍生骨复合四环素缓释体”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华西医院所有。 本所律师提出:杨XX完成膜发明和骨发明创造是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膜发明和骨发明主要利用了华西医院的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等观点,并进行了大量的证据收集工作。庭审后,成都中院完全采纳了华西医院的以上证据,并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据此,判决骨发明、膜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华西医院。 事后,本案涉及的两项发明专利,经相关部门评估市值5.5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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